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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湖北证监局及深圳证监局已就承诺保本保收益先后向两位管理人发送了警示函。2021年,深圳证监局、浙江证监局、安徽证监局等均曾就管理人承诺保本保收益事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规事项为在宣传推介材料或基金合同中约定预期收益率、固定付息时间,同时由自身、股东或关联方与投资者签署《基金份额受让协议》、《回购协议》、《保证承诺函》等情节。中基协于2019年12月27日出具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中,管理人存在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违规情形;于2020年2月28日出具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中,管理人在产品推介文件中签署了大量保证函、流动性支持函、股份回购等内容,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上述两家管理人均因同时存在其他违规事项,已被注销管理人资格。
提到回购安排,存在两个层面的理解,一个是底层项目层面的股权回购,往往和项目退出息息相关;另一个层面则是基金募集层面的回购承诺,经常与禁止保本保收益/禁止刚性兑付如影随形。本篇旨在梳理与讨论私募基金相关回购安排,如有不足,望各位客官指正。
一、底层项目层面
股份回购是指标的企业、其控股股东/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员工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私募基金持有的股权,从而使私募基金实现退出的方式。若企业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则企业管理层等有信心通过回购股权对企业实现更好的管理和控制,主动要求从私募基金处回购股权,属于积极回购;若企业发展方向与其私募基金的投资增值意图不相符合,管理人主动要求企业回购股权,属于消极回购。我们重点来看以下两种情形。
01
私募基金VS.标的公司
据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法定无效事由,应认定有效。但是需要注意,以目标公司作为股份回购义务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如果标的公司没有利润或者利润不足以补偿,则私募机构现金补偿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或仅能部分支持,需待今后有利润时另行提起诉讼;如果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则私募机构回购股权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
对于标的公司的减资程序,有限责任公司需由其股东会会议决议且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需由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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